关于转发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〈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办法〉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)意见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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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04-05
各县(市、区)发改委,市直有关单位:
现将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〈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办法〉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)意见的通知》(赣发改环资[2017]113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项目节能审查分级事项补充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落实好。
一、报省发改委节能审查的项目: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(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报国家审批或核准(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,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)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、1000吨标准煤以上(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
二、报我委节能审查的项目: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、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报省里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、1000吨标准煤以上(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
三、报县(市、区)发改委节能审查项目: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、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
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,各地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,做好节能审查工作。
附件: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)意见的通知(赣发改环资〔2017〕113号).do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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